我把 1996 年以来管这件事的官方文本挨个对了一遍,对个人上网走什么线路下禁令的只有一句,1996 年国务院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违反了怎么处理写在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罚款,这个上限从 1996 年的原文到现在没变过[1][2]。传得最广的“个人 5000 元”出自 1997 年公安部的另一份办法,前提是那份办法列出的有害信息或入侵行为,用户该走哪条信道,那份办法没写[5]。
这些文本我 2026-10-30 一份份重新打开核过,一共 16 份,网址列在页尾。按年份排,是因为网上的说法常把不同年份、不同机关的句子接在一起。国务院 1996 年那份管信道,公安部 1997 年的办法管信息内容和入侵,到了 2017 年,工信部 32 号文盯的换成了跨境经营,网络安全法的两个版本都没写这件事[8][12][14]。时间线上每一年只抄一句原文,写明出处。整页只排日期、对条文,不构成法律意见。
1996 年 2 月 1 日,国务院令第 195 号写下“其他信道”
暂行规定在司法部国家行政法规库里挂着三个版本,历史沿革一栏写着 1996-02-01、1997-05-20、2024-03-10,三版我都打开对过[1][2]。1996 年的原始文本标着 1 月 23 日国务院第 42 次常务会议通过,2 月 1 日以国务院令第 195 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共 17 条[2]。大部分条文是写给联网单位的,谁能接国际出口,新建接入网络要报谁审批。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下禁令的是第六条。
第六条有两款。第一款规定,直接国际联网用的国际出入口信道要由国家公用电信网来提供,1996 年的原文在这张网前面还写着“邮电部”。第二款是下面这句。
第六条第二款,原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以上为官方公开文本摘录,不构成法律意见,以现行有效文本和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这一款禁止两个动作,自己建信道,用其他信道,个人也在“任何单位和个人”里。我理解“其他信道”说的是第一款那张网以外的线路,文本本身没给“信道”下定义。整份规定里找不到 VPN 这个词。订阅式代理算不算“其他信道”,文本里找不到答案,网上的争论多半卡在这一处。
罚则在第十四条,管违反第六、第八、第十条这三种情形,第八条管接入单位领许可证、报审批,第十条管用户接入要经接入单位同意并登记[1]。1996 年原文的第十四条和现在不一样。那时公安机关可以自己处理,也可以根据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的意见处理,处理方式是警告、通报批评和责令停止联网,罚款可以并处,上限已经是 15000 元,没有没收违法所得这一句[2]。
1997 年 5 月 20 日,国务院令第 218 号改了这份规定。决定全文我是在广东省政府网站上找到的,刊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1997 年第 18 期[4]。一共改了四条,第五条只换了领导小组的名称。改动大的是第八条和第九条,接入单位分成经营和非经营两类,搞经营的要领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条件不再符合的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第十四条重写成现在的样子,删掉了根据几家单位意见处理的那一句和通报批评,加上没收违法所得,15000 元的上限照旧[3][4]。第六条这次没动。
1997 年 12 月,公安部令第 33 号另立一套罚则
同年 12 月,公安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出来了,一共 25 条[5]。国务院公报和司法部国家行政法规库刊载的文本,标题下都写着 1997 年 12 月 11 日国务院批准、12 月 16 日公安部令第 33 号发布,第二十五条写着 12 月 30 日起施行[5][6]。有的转载写成 12 月 30 日发布,维基文库上那份就是,把施行日当成了发布日。
这份办法管的是另一类事。它的第五条列了九类不得制作、复制、查阅、传播的信息。第六条禁止五类行为,头一类是没经允许进入网络或者使用网络资源,后面几类是擅自删改网络的功能、数据和程序,以及制作、传播病毒这类破坏性程序[5]。第二十条是这两条的罚则,个人 5000 元就写在这里。
第二十条,原文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为官方公开文本摘录,不构成法律意见,以现行有效文本和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这一条要从前半句读起。先得有第五条或第六条列出的某一种行为,内容或者入侵,才轮得到后面的警告和罚款。“信道”两个字在整份办法里只出现在第九条,那一条要信道提供单位和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信道和所属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没有一句讲用户该走哪条线路[5]。很多转述把“个人 5000 元”直接接在“上外网”后面,中间这个条件被省掉了。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令第 588 号只换了办法里一个法律名称
办法标题下那行“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修订”,指的是国务院令第 588 号。国务院这一次把截至 2009 年底还在施行的 691 件行政法规集中清理了一遍,废止 7 件,修改 107 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7]。附件二我从头翻到尾,带“计算机信息网络”这几个字的条目只有一条,编号 54。
附件二第五部分(一)第54项,原文
(一)将下列行政法规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5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以上为官方公开文本摘录,不构成法律意见,以现行有效文本和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改动就这一处,办法第二十条里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换成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一小节一共 63 项,第 27 项是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改的都是这个法律名称[7]。罚款数额和处罚种类这一轮没动,暂行规定也不在这份决定里。
2017 年 1 月,工信部 32 号文把对象换成跨境经营
2017 年 1 月 17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文号工信部信管函〔2017〕32 号,1 月 22 日挂上工信部网站,清理期从即日起到 2018 年 3 月 31 日[8]。主送的是各省通信管理局、中国信通院、中国电信等五家电信企业,以及做数据中心、互联网接入和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的经营者。正文的工作重点分三块,资质、资源和管理要求。被拿来回答“用 VPN 违法吗”的,常常是这份文件,VPN 这个词在全文只出现一次,在第(二)块“严格资源管理,杜绝违规使用”的第 4 项,前一项讲的是层层转租。
二(二)4,原文
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专线(含虚拟专用网络VPN)等其他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
以上为官方公开文本摘录,不构成法律意见,以现行有效文本和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这句话禁止的是开展跨境经营活动,专线和 VPN 是列出来的手段,“其他信道”四个字 1996 年的第六条也用过。同一项的下一句写给出租国际专线的基础电信企业,放到后面公司那一节。
被管的到底是谁,1 月 24 日工信部网站挂出的答记者问讲得更明白,答话的是信息通信管理局负责人,一共三问三答[9]。按他的说法,这一条依据的是原信息产业部令第 22 号《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管的是企业或个人在没有国际通信业务的经营资质、也没拿到电信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租国际专线或 VPN 私下经营跨境电信业务。第 22 号令的原文我没有再往下核。
清理期后来延了一次。2018 年 4 月 28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关于深入推进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管函〔2018〕161 号,5 月 10 日挂上网站,把清理规范工作延到 2019 年 3 月 31 日[10]。延期理由里点名还比较突出的问题有违规自建传输网络、非法经营传输业务,跟跨境沾边的一项是违规经营跨境数据通信。2019 年 3 月 31 日以后有没有第三份文件,我在工信部网站上没找到。
2024 年 3 月 10 日,国务院令第 777 号删去“邮电部”
暂行规定的第二次修改在 2024 年。国务院令第 777 号,2 月 2 日国务院第 25 次常务会议通过,3 月 10 日公布,5 月 1 日起施行,一共修改 8 部行政法规、废止 13 部,刊在国务院公报 2024 年第 9 号[11]。暂行规定排在附件一第二项。
附件一第二项,原文
二、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中的“邮电部”。
以上为官方公开文本摘录,不构成法律意见,以现行有效文本和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同一项还把第七条第一款的“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改成“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11]。这三个机构名称在 1998 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就不用了,这次改的是名称,信道、许可、登记和罚款的规定都没动。删完以后,第六条第一款里的“国家公用电信网”前面不再挂部门名,第二款原样保留,司法部国家行政法规库挂的现行文本就是这一版[1]。中国网信网那页还是 1997 年的修正文本,引第六条第一款时要看清是哪一版[3]。办法不在 777 号令里,它最近一次改动仍是 2011 年[11]。
网络安全法,79 条和 81 条两个版本都没写这件事
网络安全法 2016 年 11 月 7 日通过,2017 年 6 月 1 日施行,共 79 条[12]。2025 年 10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决定,当天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文本 81 条[13][14][15]。常有人说“翻墙违法”写在这部法里。中国网信网刊载的两个版本我都从头翻到尾,“国际联网”“信道”“虚拟专用网络”“VPN”“跨境”五个词,79 条里没有,81 条里也没有[12][14]。
意思上离得最近的是现在的第二十九条,2016 年版里是第二十七条。修改决定一共十四项,其中四项是增加一条,排在它前面的是新的第三条和第二十条,条号因此往后挪了两位,内容两个版本我逐字对过,没有改动[13][14]。这一条禁止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也禁止提供专门干这些事的程序和工具,明知别人在干还给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的,同样在禁止之列[14]。它列的是侵入、干扰、窃取和帮忙这几类动作,用哪条信道上网不在里面。
六份文本的发布、施行和修改日期
| 文本 | 发布机关与文号 | 发布日 | 施行日 | 之后的改动 | 这一页引的条 |
|---|---|---|---|---|---|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 195 号 | 1996-02-01 | 1996-02-01 | 1997-05-20 第 218 号令改第五、八、九、十四条;2024-03-10 第 777 号令改第六、七条,2024-05-01 施行 | 第六条、第十四条 |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公安部,公安部令第 33 号,国务院批准 | 1997-12-16 | 1997-12-30 | 2011-01-08 第 588 号令,第二十条换了引用的法律名称 | 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条 |
|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 588 号 | 2011-01-08 | 2011-01-08 | 不适用 | 附件二第 54 项 |
| 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信管函〔2017〕32 号 | 2017-01-17 | 即日起,清理期到 2018-03-31 | 2018-04-28 办公厅 161 号函延到 2019-03-31 | 二(二)4 |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国务院,国务院令第 777 号 | 2024-03-10 | 2024-05-01 | 不适用 | 附件一第二项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6-11-07 通过 | 2017-06-01 | 2025-10-28 修改决定,2026-01-01 施行,81 条 | 第二十九条,原第二十七条 |
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放进表里。办法第二十条只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才引到它,这部法 2025 年 6 月 27 日修订通过,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6]。办法引的是法律名称,我理解新版施行以后,那句话指向的就是新版。新版的条文我没有逐条对,里面有没有和联网相关的条款,这一页不下判断。
现行状态我只核到一部分。司法部国家行政法规库收着暂行规定和办法,前者标题下写着 1997 年、2024 年两次修订,后者写着 2011 年修订,两页都没有单独标出“有效”或“失效”[1][6]。全国人大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我 2026-10-30 打开只看到一个标题,检索结果出不来,那边的标注没核到。
个人用,条文写到警告和罚款为止
这些文本里直接对个人说的句子不多。暂行规定第六条那两个动作,自建信道和使用其他信道,处理写在第十四条的现行文本里。
第十四条,原文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以上为官方公开文本摘录,不构成法律意见,以现行有效文本和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执行的是公安机关。处理有三样,责令停止联网,警告,罚款。罚款前面写的是“可以并处”,罚不罚、罚多少,由公安机关在 15000 元以内定,条文没写下限,也不分个人和单位。有违法所得的另外没收。
办法第二十条那 5000 元得另算,它的前提在 1997 年那一节说过。第二十条列的处罚是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情节严重的再加最长 6 个月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还可以建议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取消联网资格。整份办法没有“拘留”两个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转到治安管理处罚法,那部法怎么规定,要看它自己的条文[5]。
网络安全法里没有对应的条文。往下就是执法机关怎么认定、怎么裁量,文本里没有,我不替它补。
公司租国际专线,文本里能找到三步
32 号文第 4 项的后一句管的是出租的一方,也就是基础电信企业。它把国际专线租给谁,就得给谁建用户档案,档案集中管理,还要跟用户说清楚,这条线只能用在用户自己内部办公,不能拿去连数据中心或业务平台做电信经营,境内境外都算[8]。答记者问里有一句是对着租线的公司说的。
答记者问,原文
外贸企业、跨国企业因办公自用等原因,需要通过专线等方式跨境联网时,可以向依法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租用,《通知》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其正常运转造成影响。
以上为官方公开文本摘录,不构成法律意见,以现行有效文本和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两处合起来,公司要做的是三步。线路找电信业务经营者租,这家经营者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要是依法设立的,公司自己不拉线,照这句话的意思,也不该从没资质的转租方手里租。出租方会给公司建用户档案。专线只用于内部办公,不接数据中心、业务平台去做电信经营。
材料清单和开通周期,官方文本都没写,我在跨境专线那页按采购顺序整理过,运营商挂出来的起步价在跨境指南里。答记者问没列出哪几家经营者有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官方名单我也没核到。
几个人的小团队拿个人订阅给全员用,算不算答记者问说的私下做跨境电信经营,文本没细到这一层,我也不猜。
网上流传的几个罚款数字,各自出自哪一条
网上流传的数字我见过这几个,500 元、1000 元、5000 元、15000 元、1.5 万元,有的还带着“拘留”。我把它们一个个对回条文。
| 流传的说法 | 条文里有没有 | 出自哪一条 | 针对什么 | 条文的措辞 |
|---|---|---|---|---|
| 15000 元 | 有 |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1996 年原文就是这个数 | 违反第六、第八、第十条,不分个人和单位 | 可以并处,以下 |
| 个人 5000 元 | 有 | 办法第二十条 | 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列出的行为 | 可以并处,以下 |
| 单位 1.5 万元 | 有 | 办法第二十条 | 同上 | 可以并处,以下 |
| 500 元、1000 元 | 没有 | 无 | 转述里说是个案罚款,原件我没核到 | 不适用 |
| 拘留 | 这几份文本里没有 | 办法第二十条转引治安管理处罚法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 | 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
15000 和 1.5 万是同一个数,出处不同。暂行规定里的 15000 元不分个人和单位,办法里的 1.5 万元专指单位。两份文本写的都是上限,个案罚 500 元、1000 元和条文并不冲突。处罚决定书的原件我一份都没拿到,网上流传的截图我不转引。
哪一句我抄错了,或者哪份文本又改了,更正与反馈那页有邮箱。下一次核对定在 2027 年 1 月,那时新版网络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施行满一年,我会看有没有新的配套规定改到办法第二十条。